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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诉讼转让债权,涉嫌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24/9/17 12:51:16

      债鲸网(债权转让与代理法律第一站)小编整理发布: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向债权人辛某涛、辛某强分别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未在约定时间偿还,辛某涛二人分别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明偿还本金及利息等,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3月27日,辛某涛二人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明、甲公司未如实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报对工商银行享有2900万元的债权。2017年6月1日,陈某明与姜某明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工商银行的债权转让给姜某明,姜某明变更为上述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致使辛某涛、辛某强的债权未获清偿。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陈某明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8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引导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