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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来的短视频,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4/10/20 19:43:29

      债鲸网(债权转让与代理法律第一站)小编整理发布:

      橙子公司(化名)在某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粉丝量超100万,商品销量合计近90万件。为介绍宣传“美粒”(化名)品牌面罩及相关产品,橙子公司创作并录制了多条短视频,并发布在其账号中。

  后来橙子公司发现,栗子公司(化名)未经许可,为宣传、销售同类面罩产品,擅自使用了自己已发布短视频中的文案及配音,制作侵权视频并发布在栗子公司的某视频平台账号上。

  发现短视频被栗子公司“套用”后,橙子公司随即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栗子公司实施的行为分别侵犯了自己的文字作品(短视频文案)及视听作品(某视频平台短视频)的著作权,并要求栗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橙子公司著作权,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橙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余元。

  对此,栗子公司辩称,橙子公司主张的相应文案系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功能介绍,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构成文字作品。并且橙子公司创作的视频仅依据视频配音或演员的复述介绍产品的使用方法和佩戴方法,是使用手机在固定位置进行机械化的一次性拍摄,无场景变换,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也不构成视听作品。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视频文案的内容在内容、部分句式上均具有一定的重复性,文案简短、内容单一,亦未使用个性化的修辞方法,不构成文字作品,短视频因同样缺乏独创性,应认定为录像制品。栗子公司在其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使用了橙子公司的录音,并将其与自录视频结合,栗子公司侵犯了橙子公司的录像制作者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栗子公司已删除了案涉视频,侵权行为已停止。综合考虑案涉视频的发布时间、视频录制情况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青浦区人民法院判令栗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依法驳回了橙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